参展须知

特装展位施工、布展须知


   1、参展单位填妥"参展申请表",加盖公章后,用快递、传真或当面呈递方式至组委会。参展单位在签定参展合同后5日内,应将合同费用的30%汇至组委会指 定帐户,逾期展位不予保留。参展商如因故未参加本次展览会,定金不予退回。

   2、大会组委会所负责的参展单位广告的制作,参展单位应在2周前提供确定的广告图样以便组委会提前安排制作。
  
   3、各参展单位、施工单位在布展施工期间如需加班,须在当日下午3:00前报告大会组委会,除大会组委会统一安排的加班外,其余加班,费用自理。 另外,布展时,大会组委会将收取施工管理费20元/平方米。

   4、参展商须在展览会规定的时间内进场布展、参展,展览会期间应遵守开闭馆时间,每日开馆前准时到达各自展位,开馆后如未按时到位,展位物品丢失,责任自负。

   5、展位电源插头只限于接驳小型电器之用。如:电视机、VCD、 充电器,原则上不得使用电源插头接照明电器和动力电器。如需用三相电源,须在参展之前向大会组委会提出(将收取施工费用)。

   6、参展商将任何物品带出展馆,必须持有大会组委会和会展中心保卫部门的出门证,经查验后方可放行。

   7、参展人员应讲究公共卫生,不喧哗,不干扰观众及其他参展商的正常活动。

   8、参展期间租用的物品在展览会后,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交管理人员验收,损坏东西要赔偿。

   9、对主办单位组织的采访、摄影、录像等活动,参展商应予以配合,共同搞好宣传报道工作。

   10、展位安排以"先报名、先交款、先安排"为原则,大会组委会有权对少量展位予以调整。

   11、未经组委会同意,参展商不得把所租展位转让或与其他公司合用。不得展示、销售与展会主题无关的产品,一经发现,组委会将其清理出场,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。

   12、参展商请凭参展证出入展馆;展台搭建人员由参展商向组委会领取相应的布展证,在布展及撤展期间出入展馆。参展证及布展证不得转让或转借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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